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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

来源:来自本站日期:2024/09/14浏览量:876

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4 号】国务院关于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

    7月1日,国务院公布《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规定主要内容如下。

    1、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。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,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,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。

    2、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。公司出资期限、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,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、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、主营项目、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,认定违背真实性、合理性原则的,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。

    3、完善监管措施,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,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,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。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。

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zhengceku/202407/content_6960377.htm